2004年8月27日,哈薩克斯坦政府通過決議,禁止再生紙、瓦楞紙、廢紙和紙邊角料的出口。決議全文如下:
根據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法第八章,為支持國內生產商,提高有競爭力產品的產量,鼓勵產成品的出口,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決定:
1.禁止從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境內輸出再生紙、瓦楞紙、廢紙和紙邊角料(海關稅號:ТН ВЭД ЕврАзЭС 4707)。
2.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監(jiān)管署采取必要措施執(zhí)行本決議第1條的規(guī)定。
3.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外交部在兩周之內將哈薩克斯坦政府通過的調整對外貿易活動的措施通告歐亞經濟共同體一體化委員會秘書處。
4.本決議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生效。
此外,哈工貿部對本決議做了如下解釋:
目前,廢紙是國內紙及紙制品生產商的基本原料,特別是在國內原料有限的情況下,迫切需要把廢紙出口轉向國內市場。
有鑒于此,哈薩克斯坦政府在征詢家具和木材加工企業(yè)協會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此決議,以支持國內紙制品、隔熱材料、衛(wèi)生產品等生產商,提高有競爭力產品的產量,鼓勵產成品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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