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商務部發(fā)布2006年第45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耐磨紙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日前,海關總署發(fā)布公告2006年第66號(關于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有關事項),就臨時反傾銷措施中反傾銷保證金的征收等有關事項給予明確。
《公告》明確,符合商務部2006年第89號公告中耐磨紙產品描述的產品,應歸入稅則號列48043900。自2006年11月10日起,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耐磨紙(稅則號列:48043900),按照海關總署2006年第34號公告規(guī)定的反傾銷保證金征收比率,區(qū)分不同供貨廠商征收反傾銷保證金。
自2006年11月10日起,海關對稅則號列48064000項下產品不再按照海關總署2006年第34號公告征收反傾銷保證金。進口經營單位在申報進口稅則號列48064000項下產品時,商品編號應填報為4806400000。2006年11月10日前,進口經營者按稅則號列48043900申報進口的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耐磨紙,海關沒有征收反傾銷保證金的不再追征;2006年11月10日前,進口經營單位申報進口稅則號列48064000項下產品所繳納的反傾銷保證金,可自2006年11月10日起6個月內向征收地海關申請退還。
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耐磨紙征收反傾銷保證金的其他事項,仍按照海關總署2006年第34號公告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