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青山紙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24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有關民事判決書,就公司對北京航天科技(5.81,-0.16,-2.68%)財務有限責任公司、北京航天科工財務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案,判決如下:
1、解除公司與中國科技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國科技)于1999年10月26日簽訂的投資入股協(xié)議;
2、中國科技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返還公司830萬元并賠償利息損失(自1999年10月26日起實際付清之日止,以830萬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單位定期存款五年期利率標準計算);
3、駁回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中國科技承擔。
公司于2006年12月中旬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有關民事判決書,就公司對福建好美家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下稱:好美家公司)的訴訟案,判決如下:
1、被告好美家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將其位于福州市工業(yè)路“西濱佳緣”商品房(12套)、店面(9間)及車位(27個)交付公司;
2、被告好美家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將辦理房屋權(quán)屬登記證書的相關手續(xù)提供給原告公司;
3、被告好美家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公司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人民幣1220023.9元;
4、駁回反訴原告好美家公司的反訴請求。本案訴訟費人民幣77487由原告公司負擔10000元,被告好美家公司負擔67487元;反訴費人民幣25236元由反訴原告好美家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