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單位】商務部
【發(fā)布文號】商務部公告2007年第29號
【發(fā)布日期】2007-03-29
【實施日期】2007-03-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稱商務部)于2003年8月6日發(fā)布2003年第35號公告,決定對原產(chǎn)于韓國、日本的進口銅版紙征收反傾銷稅。
2007年2月1日,韓國茂林制紙株式會社、韓國茂林特殊制紙株式會社向商務部提交申請,稱原韓國新茂林制紙株式會社(Shin Moorim Paper Mfg. Co., Ltd.)已于2006年7月21日更名為韓國茂林制紙株式會社(MOORIM PAPER CO., LTD.),原韓國茂林制紙株式會社(Moorim Paper Mfg.Co.,Ltd.)已于2006年6月8日更名為韓國茂林特殊制紙株式會社(MOORIM SP CO., LTD.)。公司申請由更名后的韓國茂林制紙株式會社、韓國茂林特殊制紙株式會社繼承其更名前相應公司的反傾銷稅稅率。
商務部審查了兩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并向國內(nèi)原申請人提供了更名申請材料的公開部分,國內(nèi)產(chǎn)業(yè)作為原申請人表示對該申請無異議。經(jīng)調(diào)查,商務部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材料表明兩公司確已進行了名稱變更,且兩公司僅為名稱變更,更名前后的經(jīng)營管理、原材料供應、生產(chǎn)設備和銷售客戶等均未發(fā)生變化。
據(jù)此,商務部決定:
1、由韓國茂林制紙株式會社(MOORIM PAPER CO., LTD.)繼承原韓國新茂林制紙株式會社(Shin Moorim Paper Mfg. Co., Ltd.)所適用的4%反傾銷稅稅率;
2、由韓國茂林特殊制紙株式會社(MOORIM SP CO., LTD.)繼承原韓國茂林制紙株式會社(Moorim Paper Mfg.Co.,Ltd.)所適用的4%反傾銷稅稅率;
3、自本公告執(zhí)行之日起,以韓國新茂林制紙株式會社(Shin Moorim Paper Mfg. Co., Ltd.)、韓國茂林制紙株式會社(Moorim Paper Mfg.Co.,Ltd.)名稱出口的公司,將采用“其他韓國公司”所適用的51%反傾銷稅稅率。
本公告自2007年3月30日起執(zhí)行。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