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經海鹽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海鹽縣法院判決了一起涉案金額達1900余萬元的特大合同詐騙案,被告人尹某因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該案也是海鹽縣檢察院自1979年恢復建院以來辦理的涉案金額最大的一起合同詐騙案。
尹某原本是廣東省東莞某紙品有限公司總經理,2008年7月21日和8月27日,尹某以公司名義先后與海鹽某紙業(yè)公司簽訂了兩份板紙購銷合同,海鹽的這家紙業(yè)公司后來按合同約定交付了板紙,并開具了相應的增值稅發(fā)票。在此合同簽訂和履行前后,尹某為了提高公司貸款額度、獲取更多流動資金,以償還其與丈夫胡某(另行處理)的個人巨額“高利貸”,又于同年9月24日和29日繼續(xù)與海鹽該紙業(yè)公司簽訂了兩份板紙購銷合同,海鹽的這家公司又依約交付板紙并開具增值稅發(fā)票。
隨后,尹某將上述所購板紙存貨于公司倉庫,作為其向深圳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觀瀾支行(以下簡稱:深發(fā)行)貸款的抵押擔保物。其間,海鹽的紙業(yè)公司曾多次向尹某催要貨款均未果,而尹某卻多次從公司深發(fā)行和東莞工行東城支行賬戶轉移出資金共計人民幣2345萬元至與其無任何關系的東莞另一紙品公司,并將其中的840余萬元再匯至其他單位賬戶用于歸還尹某和其丈夫胡某的巨額“高利貸”。尹某于2008年10月30日左右離廠逃匿。2009年2月18日,尹某在河南南陽企圖以假身份證申辦護照及港澳通行證欲逃往香港時被警方抓獲。
海鹽縣法院認為,被告人尹某作為廣東省東莞某紙品有限公司總經理,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后進行抵押擔保套取貸款以及利用虛假的債權證明作擔保騙取銀行貸款后逃匿,共騙取被害單位財物和貨款價值人民幣19866813.64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故判處尹某有期徒刑14年,處罰金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