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麗水市公安局調查核實后認定:遂昌縣公安局目前對仇子明因“涉嫌損害商業(yè)信譽罪”采取刑事拘留的決定不符合法定條件,責令遂昌縣公安局立即撤銷對仇子明的刑事拘留決定,并向其賠禮道歉。
麗水市公安局責令遂昌縣公安局依法撤銷對《經濟觀察報》仇子明刑事拘留的決定
浙江在線記者獨家從麗水市公安局權威渠道獲悉,7月29日上午,浙江省麗水市公安局責令遂昌縣公安局依法撤銷2010年7月23日對《經濟觀察報》仇子明采取刑事拘留決定。
2010年7月28日,網上一篇“記者因報道上市公司交易內部遭全國通緝”的報道引起省、市公安機關的高度重視,在浙江省公安廳的指導下,麗水市公安局組織有關專家連夜對該案的有關證據和辦案程序進行審核。
經調查核實,2010年5月初以來,網上連續(xù)出現“揭黑:中國國企第一貪——用89萬侵吞6億國有資產”等文章,凱恩集團以商業(yè)信譽被損害為由強烈要求遂昌縣公安局立案偵查。遂昌縣公安局于2010年5月20日立案偵查。遂昌縣公安局在調查中又發(fā)現,《經濟觀察報》仇子明在有關媒體連續(xù)發(fā)表“凱恩股份‘偷天換日’謎團”、“凱恩股份再調查:隱瞞的關聯交易”、“凱恩股份電池業(yè)務前景不明巨額關聯交易價值幾何”、“新華資金被忽悠4700萬元接凱恩股份‘飛刀’”等4篇文章。根據仇子明公開發(fā)表文章的內容,遂昌縣公安局認定仇子明涉嫌損害商業(yè)信譽罪,并于2010年7月23日以“涉嫌損害商業(yè)信譽罪”對仇子明作出刑事拘留的決定。
麗水市公安局調查核實后認定:遂昌縣公安局目前對仇子明因“涉嫌損害商業(yè)信譽罪”采取刑事拘留的決定不符合法定條件,責令遂昌縣公安局立即撤銷對仇子明的刑事拘留決定,并向其本人賠禮道歉。遂昌縣公安局于2010年7月29日上午10時,撤銷了對仇子明的刑事拘留決定。同時,麗水市公安局將對該案件辦理情況作進一步的調查,并將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和對法律、相關當事人高度負責的態(tài)度,在查明情況后,嚴格依照規(guī)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