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二中院日前通報,環(huán)保部原處長李學智終審被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此前,李學智被西城區(qū)法院一審判刑12年,后遭遇檢察機關抗訴,二審認定的受賄金額與一審時相差近200萬。
根據(jù)檢方指控,李學智在2011年1月任環(huán)保部華北督查中心督查三處處長期間,先后從河南省新鄉(xiāng)市新亞紙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宋某處收受現(xiàn)金190萬元及三星手機5部。在一審中,李學智堅稱190萬屬于借款,但最終檢方指控未被法庭采納,李學智一審因為向安陽、秦皇島等地環(huán)保部門干部索賄36萬余元被判有期徒刑12年。一審判決后李學智和檢察機關均表示不服,分別提出上訴和抗訴。
二審中,李學智提交了借款書稱,190萬元是宋某與自己妹夫間的借款。檢方則提出,借款書是李學智提供的,但其無法提供原件,不具備鑒定筆跡和書寫時間的條件,不應當作為證據(jù)。由于證人當庭否認在借款書上簽名,法院最終采納了檢方意見,認定李學智收受的190萬元和價值3.4萬元的手機屬于受賄。市二中院最終裁定,撤銷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李學智有期徒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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