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杭州海關公布一起走私進口海德堡膠印機的違法行為及處罰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紹興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杭紹關緝查字〔2022〕1號 當事人:紹興市上虞鴻輝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馮云彪,海關編碼:3306969A1Z。 地 址: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qū)梁湖街道工業(yè)園區(qū)金順小微企業(yè)園1號樓。 2021年8月,當事人公司與他人合謀,制作虛假報關單證,以低于實際成交價格的虛假價格向海關申報進口一臺海德堡對開五色膠印機,申報價格200萬港幣,實際成交價257萬港幣,低報部分貨款57萬港幣支付到供貨方指定的個人賬戶上。當事人公司逃避海關監(jiān)管,走私進口的膠印機現在已銷售并交付至紹興市上虞財稅印刷廠。 經我關計核,當事人公司走私進口海德堡對開五色膠印機一臺,低報部分貨物等值價款482790元,偷逃稅款99724.08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當事人上述行為為走私行為。 以上行為有報關單、稅單及報關隨附合同、匯款記錄、印刷機械訂購合同、微信聊天記錄、國內銷售匯款記錄、低報部分貨款匯款記錄、偷逃稅款海關核定證明書、詢問筆錄、查問筆錄、身份證明等資料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公司低報價格的走私行為,作出沒收走私貨物的行政處罰。鑒于走私貨物不便沒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公司追繳低報部分貨物等值價款人民幣48279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杭州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 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zhí)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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