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華紙業(yè)網綜合報道)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經商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于2002年2月6日發(fā)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韓國、日本、美國和芬蘭的進口銅版紙進行反傾銷調查。該被調查產品立案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2001年的海關進口稅則號中列為"48101100、48101200"。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進行了調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產業(yè)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了調查。根據(jù)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統(tǒng)稱"調查機關")作出初裁決定(見附件)。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裁決定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初裁決定確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初裁決定確定國內產業(yè)存在實質損害,同時調查機關認定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對各公司初裁確定的傾銷幅度
美國公司
1.維實偉克公司(Westvaco Corporation): 29.65%
2.其它美國公司(All Others):63.45%
韓國公司
1.啟星制紙株式會社(Kye Sung Paper Co., Ltd.)、南韓制紙株式會社(Nam Han Paper Co., Ltd.)和豐滿制紙株式會社(Poong Man Paper Co., Ltd.):31.09%
2.韓松制紙株式會社(Hansol Paper Co. , Ltd.):21.81%
3.新湖制紙株式會社:(Shinho Paper Mfg.Co.,Ltd.):10.54%
4.韓國制紙株式會社(HanKuk Paper Mfg. Co., Ltd):10.72 %
5.新茂林制紙株式會社(Shin Moorim Paper Mfg.Co., Ltd.):7.23%
6.茂林制紙株式會社(Moorim Paper Mfg.Co., Ltd.):5.58%
7.其它韓國公司(All Others):51.09%
日本公司
1.日本制紙株式會社(Nippon Paper Industries Co.,Ltd.):23.89%
2.日本王子制紙株式會社(OJI Paper Co.,Ltd.):56.52%
3.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71.02%
三、終止對來自于芬蘭進口銅版紙的反傾銷調查
調查期內,芬蘭出口至中國的被調查產品占同期中國銅版紙總進口量的比例低于1.5%,因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九條及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認定,該出口數(shù)量屬可忽略不計,決定終止對原產于芬蘭的進口銅版紙產品的反傾銷調查。
四、臨時反傾銷措施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決定采用現(xiàn)金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02年11月26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韓國、日本和美國的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jù)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現(xiàn)金保證金。
五、稅則號變化
本案立案公告中已明確,本案調查范圍為4810項下的1100和1200。2002年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起用了新的稅則號,原48101100、48101200兩個稅則號取消,其項下的產品列在48101300、48101400、48101900項下。自2002年起,本案被調查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關稅稅則號應為48101300、48101400和48101900。
六、評論
各利害關系方在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20天內,可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提出書面評論并附相關證據(jù),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將依法予以考慮。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于對原產于韓國、日本、美國和芬蘭的進口銅版紙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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